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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上市公司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廈門上市公司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全稱The Listed Company Association of Xiamen ,英文簡稱XMLCA 。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成立的,由廈門轄區的上市公司及相關公司、機構等,以資本市場統一規范為紐帶,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自愿結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中國上市公司協會的會員。協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廈門市。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及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恪守“服務、自律、規范、提高”的基本職責,踐行服務理念,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加強會員單位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促進上市公司質量的提高和轄區資本市場體系的成熟完善;遵循資本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引導上市公司規范運作,遵守證券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自覺履行社會責任,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倡導積極健康的股權文化和誠信文化,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推動上市公司持續健康發展,增強核心競爭力和國際影響力,成為黨領導下緊密聯系上市公司及資本市場的新型社會組織。
第四條 本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協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廈門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廈門證監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監事長。
第六條 本協會住所設在廈門市思明區湖濱南路388號國貿大廈8樓D2單元。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協助證券監管部門指導和組織會員執行有關證券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有關規范性文件,組織制定會員自律準則,進行自律性管理;
(三)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相關部門反映影響上市公司規范和持續發展的問題,建立完善溝通機制,協調會員與相關部門之間的關系,協助國家有關政策、措施的落實,營造有利于上市公司規范發展的環境;
(四)依托證券監管部門和中國上市公司協會,為會員提供投融資、并購重組等金融業務的政策、會計、法律咨詢服務,支持會員利用資本市場做優做強;
(五)推動會員單位積極參與上市公司誠信體系建設,倡導積極健康的股權文化和誠信文化 ;
(六)組織各種形式的培訓,強化會員單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法律意識、責任意識和誠信意識,提高會員誠信、勤勉、盡責的社會責任和規范運作水平;
(七)指導上市公司加強投資者關系管理,搭建上市公司與投資者交流平臺,對上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進行評價;
(八)協助上市公司與媒體進行溝通和聯系,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九)建立專業人才信息庫,依照上市公司提出的具體要求提供備選人選;
(十)搜集、整理國內外上市公司及其監管機構的信息、資料,編輯會刊,為會員提供相關信息服務。完善協會公眾號、網站等宣傳渠道,擴大宣傳、交流和服務的窗口。
(十一)組織開展上市公司與證券市場發展的理論和實務問題研究,組織有關的學術交流、考察活動;開展上市公司領域的民間國際交流;
(十二)對會員之間發生的糾紛進行調解;
(十三)加強與地方政府、證券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的聯系,及時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四)承擔證券監管部門、中國上市公司協會及其他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相關工作;
本協會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愿;
(三)注冊地在廈門的上市公司、已進入輔導程序的擬上市公司,注冊地在廈門的境外上市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以及經過理事會批準的其它他單位;
(四)法律、法規規定及證券監管部門認可、在本行業具有一定影響的、與上市公司業務相關的機構也可加入協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工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填寫《廈門上市公司協會單位會員登記表》;
(四)經協會秘書處初審合格,報理事會討論通過;
(五)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載入會員名冊,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并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協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訴求和建議;
(四)獲得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五)參加協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六)協會對其處分的聽證、申訴權利;
(七)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
(八)會員大會決議增補的其他權利;
(九)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五)承擔協會委派的任務、向協會反映情況,并提供有關資料;
(六)支持協會工作,參加協會活動;
(七)接受協會的監督與檢查,服從協會的協調與管理;
(八)會員大會決議增補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予以除名。會員因各種原因解散時,視為自然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協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連續兩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兩年不按要求參加協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后,其在協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并由理事會確認并向會員公告。
第十七條 本協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單位設一名單位代表和一名聯絡人。單位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擔任,代表其在協會履行職責;聯絡人由董事會秘書或者其指定的其他負責人擔任。單位代表無法出席會議時,可書面授權聯絡人出席。
會員單位更換單位代表或聯絡人,須在10日內書面通知協會;單位代表不能履行職責時,協會有權要求會員單位更換代表人選。
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并向會員公告。本會負責妥善保存會員相關檔案,以及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決議等原始記錄。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是協會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協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監事、監事長、負責人產生辦法,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
(七)制定行業自律規則;
(八)決定名稱變更、終止事宜;
(九)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協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
會員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二十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20%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臨時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1/5以上會員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協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按得票數確定,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的1/2;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會員的1/3,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理事不在協會領取薪酬。
本協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商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法人登記證書有效期滿前6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會主要負責人、同級黨組織負責人、理事代表、監事代表5至9人組成的換屆選舉委員會,并授權換屆選舉委員會,全權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協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三)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四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1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協會,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五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協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六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協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協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協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審議法定代表人、住所變更事項;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在屆中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領導協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八)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九)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制定《會員管理辦法》、《會費標準及經費管理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專業委員會工作規程》等重要的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協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與會員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每屆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并由理事會確認后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條 理事會負責人(秘書長采取聘任制,則不含秘書長)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由會員大會從會員中選舉產生。
罷免理事會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聘任、解聘秘書長,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一條 選舉理事會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等額選舉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通訊會議不得決定負責人的調整和增補理事。
第三十三條 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或者2/3的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協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
負責人總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
本協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協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未參加過非法組織;
(八)本人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企業未存在正在被執行的經濟案件;
(九)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錄;
(十)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第三十六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協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應當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備案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因主觀或客觀原因未能簽署變更登記申請書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的決議,并在變更登記申請書中說明理由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八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九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二)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交理事會決定;
(三)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審議;
(四)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五)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批準;
(六)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七)列席理事會和會員大會;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監事會是會員大會的監督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監督社會團體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對會員大會負責。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從會員中選舉產生,由3人組成。監事長1名,監事2名。監事長由監事會在其成員中推選產生,最高任職年限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兩屆。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二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三條 監事不得由本會負責人、理事、財務人員及上述人員的近親屬兼任,且不得與負責人、理事、其他監事來自于同一單位。
第四十四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和罷免監事長;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三)對理事、負責人執行協會決議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協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四)檢查協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五)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協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六)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協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七)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監事會可采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四十五條 監事會可以對協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協會承擔。
第五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相關專業委員會,作為協會的分支機構。協會各專業委員會是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協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協會承擔。
各專業委員會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協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協會的業務范圍。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設立的各專業委員會下不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設立的各專業委員會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并以“專業委員會”字樣結束。
第四十九條 專業委員會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條 專業委員會不單獨設立財務,不得對外收取費用,開展活動的經費由協會統籌解決。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專業委員會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協調解決機制
第五十二條 本協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費標準及經費管理辦法》、《財務管理制度》、《專業委員會工作規程》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協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四條 本協會證書、印章遺失時,應及時向理事會報告,在覆蓋協會活動范圍內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協調解決機制。如內部發生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事項,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黨 建
第五十六條 本協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
第五十七條 本協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在本組織開展黨的工作。
第五十八條 本協會黨組織是黨在本社會組織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韭毮苁潜WC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本社會組織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五十九條 本協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協會組織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六十條 本協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六十一條 本協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社會組織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組織以及紀檢組織領導。
第六十二條 本協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六十三條 本協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設置不超過4檔,會費額度和標準應當明確,同一檔次不具有浮動性。
第六十五條 本協會的收入除用于與協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六十六條 本協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七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九條 本協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
第七十條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七十一條 本協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協會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協會發生違法行為或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七十二條 本協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協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七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七十四條 本協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協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協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七十五條 本協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六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七十七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后,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八十條 本協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八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經2023年3月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